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558號
PCDV,109,訴,3558,202509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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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58號
原 告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法定代理人 鐘世凱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被 告 黎慧君
黎昌寰
林伯華
鄭筱卿


廖美香

廖生雄
鄭應凱
曾陳素珠
曾憲生
被 告 廖生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頁第二十六行關於「104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40地號」;附表一第二欄第一格關於「104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4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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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