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82號
原 告 李O穎
李O昊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瑜婷
被 告 陳冠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O穎、李O昊、李瑜婷為原告李逸祥之承受訴訟人,續
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於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亦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李逸祥(已歿)因被告陳冠綸詐欺案件,於
民國113年8月12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已於114年4月
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李O穎、李O昊、配偶
李瑜婷3人,且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戶役政查詢資料、司
法院家事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是本件應由李
O穎、李O昊、李瑜婷承受訴訟,惟兩造均未聲明由李昕穎、
李O昊、李瑜婷為李逸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等續行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