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84號
原 告 陳靜怡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0 樓
被 告 蔡宏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98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