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326號
PCDM,114,附民,326,202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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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26號
原 告 黃明宗
被 告 葉建亨

上列被告葉建亨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385號、同案被
葉俊德業經調解成立),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祝少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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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