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857號
PCDM,114,附民,1857,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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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857號
原 告 新北產業園區忠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世維
被 告 謝枝城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14年度易字第7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謝枝城被訴背信案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
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莊婷羽                                法 官 溫家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品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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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