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687號
PCDM,114,附民,1687,202509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687號
原 告 孟蕙君
被 告 吳依紋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98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及聲明,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因此,
法院就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時,除原告另有聲請之外,對
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被訴詐欺等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1
980號判決諭知無罪,而原告起訴時,又未依刑事訴訟第503
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審理。因此,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原告之訴即應予以判決
駁回,又原告提出的假執行聲請,已失去依附,自應一併予
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童泊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