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26號
原 告 吳珮綺
居新北市○○區○○○路000○0號00樓 (指定送達處所)
被 告 高立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白凌瑀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昱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