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601號
PCDM,114,附民,1601,2025092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01號
原 告 羅芷芸


被 告 郭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564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呂子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品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