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259號
PCDM,114,附民,1259,202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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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259號
原 告 陳芎樺
被 告 黃榆蒨 (已歿)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0 樓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字第149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
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惟本院所為此程序
性駁回判決,尚無礙於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民事訴
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曉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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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