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許萬生
被 告 張家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本件被告張家銘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
金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