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軍訴字,114年度,2號
PCDM,114,軍訴,2,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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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家豪



送達新北市鶯歌區岳崙營區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翻修工場
選任辯護人 黃建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軍偵
字第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康家豪現役軍人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現役軍人
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康家豪自民國107年10月間起,擔任位於新北市鶯歌區岳崙營區
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翻修工場鈑金所下士班長,為現役軍人
代號A女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自112年11月底調任至
鈑金所擔任二兵機工。康家豪竟利用其與A女一同在翻修工場
電站內工作之際,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113年1月12日10時30分至11時10分間某時,康家豪以工作
為由,將A女帶至閘電站內之螺絲間,向A女索求擁抱,經A
女拒絕,康家豪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自行坐在椅子上後
,違反A女之意願,強行將A女拉至自己大腿上坐下,再將頭
部靠在A女之腹部,以手觸碰A女之胸部,A女起身閃避後,
康家豪仍持續拉住A女,使A女坐在其大腿上,以此方式對A
女強制猥褻得逞。
二、於同日13時30分至15時許前某時,康家豪以稍作休息為由,
將A女帶至閘電站內之螺絲間,先與A女分坐在椅子上聊天,
旋另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強行將A女拉至自己大腿上坐下
,以手觸碰A女之胸部,A女起身閃避後,康家豪以手觸碰A
女之臀部,並持續拉住A女,使A女坐在其大腿上,再以手觸
碰A女之胸部,並輕咬A女之脖子。A女掙脫起身後,康家豪
復強行拉住A女之手碰觸其生殖器,經A女閃避後,康家豪
強行拉住A女之手碰觸其生殖器,以此方式對A女強制猥褻得
逞。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現役軍人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46條及第76條
第1項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軍事審判法第1條
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現役軍人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
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亦為陸海空
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7款所明定。查被告康家豪於本案行為
時為現役軍人,其於非戰時被訴本案刑法第224條之罪,為
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7款所規定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
之罪,依軍事審判法上開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
,故本院自有審判權,先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一)告訴人A女與被告、證人丙○○、戊○○、甲○○之通訊軟體LINE
對話紀錄,有證據能力: 
 1.證據依其作為證據資料之性質不同,可分為「供述證據」及
「非供述證據」,前者係指以人之供述內容為證據資料之情
形,後者則係指非屬供述證據以外之其他證據資料而言。供
述證據,因係透過人之知覺、記憶、表現等一連串心理過程
運作後,再以言詞或文書方式對外呈現,往往有混入其他主
觀上不正因素而生錯誤之風險。從而若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中之陳述,須接受對質詰問;如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則受傳聞法則之規範;如屬被告之自白或證人之訊
(詢)問,則有任意性法則之適用或準用;若係被告或共犯
之自白,或其他虛偽危險性較大之相類情形(如被害人指述
),即另應適用補強法則。而相較於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
因無需透過前述人的心理運作機制,故論理上即不受前述限
制。又供述證據如非以所述事實「真實與否」為待證事實,
而係以該供述之「存在本身」為待證事實者,則為供述證據
之「非供述性利用(非傳聞)」,與前述非供述證據以物之
「存在」作為待證事實,性質並無不同,故亦不受前述限制
;且相較於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或供述證據之非供述性利
用即為另一獨立之證據方法,自得資為供述證據之補強證據
。使用電腦或手機之社群或通訊軟體進行訊息傳遞後留存之
紀錄,乃社群或通訊軟體機械性地進行留存,就該訊息之「
存在」本身,並無任何人的心理運作成分混雜其中,自屬非
供述證據,倘其待證事實與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事實
足認係非法取得,或有偽造、變造之危險,或因留存之訊息
內容不完整而有斷章取意之虞,經合法調查後,即得以之為
論罪依據,於被告或共犯之自白、被害人之指述等須要補強
證據之情形,自亦得資為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
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A女係將上開LINE對話內容以擷圖方式提出,且A女提
出之上開對話紀錄,包含對話時間、對話對象之名稱與顯示
圖片、對話內容等均前後連續,並無任何足使人懷疑遭竄改
、剪輯致喪失語意連貫性之情形,業經本院當庭勘驗A女之
行動電話所儲存之對話紀錄屬實,有本院勘驗筆錄及對話紀
錄擷圖可佐(見本院卷第53、73-99、235-242頁)。又依證
丙○○、戊○○、甲○○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被告於偵查及
審理中之供述,足認上開對話內容確為A女與被告及上開證
人間之通訊對話內容,堪認該對話內容為真正。且上開對話
與本案犯罪事實均具有自然關聯性,復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
定程式取得或偽造、變造之情事,且經本院踐行證據調查程
序,應認有證據能力。
(二)除前述之外,其餘下列經本判決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不爭執其證據能力
,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經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
客觀情狀,並無違法取得或其他不得做為證據之情形,復為
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所必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應
有證據能力。  
(三)至辯護人雖爭執證人A女、丙○○、戊○○於警詢時證述之證據
能力,惟本院並未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就其證據能力
之有無,認無贅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於113年1月12日上午,與A女在翻修工場
電站內工作,並與A女進入螺絲間內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
何強制猥褻犯行,辯稱:當日上午我沒有在螺絲間內對A女
為猥褻行為;當日下午我都在閘電站外面工作桌作業,沒有
進去螺絲間云云。辯護人辯稱:A女之指訴有諸多違反常理
、反覆之疑義,有重大瑕疵,A女與其他人之對話內容僅是A
女單一直指訴之延伸,其他證人之證述僅是累積證據,無法
作為A女指訴之補強。本案經陸軍後勤指揮部陸軍司令部
認定性騷擾不成立,被告未對A女為強制猥褻犯行云云。經
查:
(一)被告自107年10月間起,擔任岳崙營區之陸軍汽車基地勤務
廠翻修工場鈑金所下士班長,為現役軍人。A女自112年11月
底調任至鈑金所擔任二兵機工。被告與A女於113年1月12日1
0時30分至11時10分間某時,一同在翻修工場電站內工作
,其後被告以工作為由,與A女進入閘電站內之螺絲間,以
及A女於同日13時30分許起,有在閘電站內工作等事實,為
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0-51頁),核與證人A女於偵查
及審理中之證述、證人戊○○、丙○○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情
節大致相符(見偵卷第81-89、125-130頁、本院卷第159-18
2、195-197、200-204頁),並有照片、對話紀錄擷圖、官
兵點名紀錄等件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1-25、35-39、113-11
5頁、偵卷彌封卷第25頁),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二)關於被告對A女強制猥褻之經過,業據A女於偵查及審理中證
述明確,茲分述如下:
 1.證人A女於偵查中證稱:我簽志願役4年。於112年11月初在
縫工站,因不適應有提出不適服,於同年11月底到12月初我
調到悍馬線和被告一組,被告是我的班長,到悍馬線有比較
適應,想繼續試試看,但後來因為發生性騷擾事件而選擇退
伍,賠償國家9萬3千元。又於113年1月12日早上上工,我和
羅晟豪班長一起整理料間,於當天10時30分許,羅晟豪去站
哨,我已經幫羅晟豪完成工作,我去問被告有無其他工作需
要幫忙完成,被告表示不然去粉塵間看還有沒有工作需要完
成,我和被告就一起去粉塵間,之後被告又帶我去螺絲間,
於當日10時30分到11時10分,被告在螺絲間拿料件本測驗我
,因為我很多都不知道,被告大聲斥責我,螺絲間有2張椅
子,我和被告當時坐著,我向被告借料件本去看,看完後將
本子放回架子上。被告跑來跟我說他壓力很大,要我給他一
個擁抱,我說不要,被告又繼續表示他壓力很大,一直被長
官罵,再次問我能不能給他一個擁抱,我還是拒絕。被告走
回椅子上坐著,我仍站在架子附近。被告叫我過去他那邊,
我走過去,被告用手把我拉到腿上,讓我坐在他腿上,當時
被告是雙膝彎曲的坐姿,我側坐在被告右腿上,被告與我的
頭呈現90度角的位子,被告把頭靠在我肚子上,另一手從我
後面肩膀環住並伸過來放在我的胸部上。我下意識趕快起來
,被告又用手拉我讓我坐在他腿上2至3次.每次我坐下去都
有反抗,但被告還是繼續拉要我坐在他腿上。我不敢大叫,
因為被告是我的班長,我不能不聽班長的指令。後來快到吃
飯時間,被告叫我去粉塵間叫戊○○去吃飯。我和被告就一起
去粉塵間找戊○○。中午我一回到寢室,就對我的室友甲○○講
剛剛發生的事,甲○○要我直接向長官反應,我說我不敢講,
再看看下午上工後被告有無再對我做其他的事,但甲○○表示
這件事很嚴重,一直勸我去向長官說,因為甲○○中午要工作
,所以我吃完飯後,找同梯的丙○○陪我去向戊○○班長反應,
丙○○幫我請戊○○出來,我們約在寢室外面門口見面,我向戊
○○說上午發生的事,戊○○聽完表示要向上級反應,我表示我
不敢講,再看看下午,戊○○說他下午不會到工場,於是我傳
訊息給丙○○,要他陪我中午一起去工場加班。我們先在輪車
教室集合,被告走到我旁邊要我去拆擋風玻璃上的膠條,之
後機械長叫我將膠條放在教室外的籃子中,我回來放膠條時
只看到被告在教室外,被告說要帶我去摸魚,並把我帶到螺
絲間。當時整間粉塵間都沒有人,一開始被告跟我講工作、
問我有沒有遇到困難,當時我和被告分別坐在椅子上,之後
被告拉我,把我拉到他腿上坐下,我有反抗,我馬上站起來
,被告又拉我約2次,我坐在被告大腿上時,被告的手碰我
胸部,當我要站起來時,被告打我屁股,從我後面輕咬我的
脖子,我反抗後跑到架子那邊,被告從後方伸手解開我的釦
子,我嚇到跑去旁邊,被告回去他的椅子上坐下,我跑去外
面的粉塵間,但都沒有人,我從粉塵間拿了小張工作椅去螺
絲間,坐在螺絲間門口旁,剛好丙○○進來要借掃具,被告表
示這邊沒有,要我去拿我們這組的掃具借給丙○○,我跟丙○○
一起出去,拿完掃具後我返回螺絲間向被告表示要上工了,
當時被告坐著,我站在被告旁邊,被告站起來走到我身後,
把我兩隻手拉到我身後,將我其中一隻手抓去摸他的生殖器
,是隔著衣服碰,我的手一直要縮回來,但我的手遭被告抓
住,之後被告又將我另一隻手抓去碰他的生殖器,我還是將
手縮回來想要往前逃跑,但手又遭被告抓住,這樣來回約3
次,加起來超過2分鐘。因為被告是我班長,我怕之後工作
會被刁難,所以不敢大聲呼救。之後好像有人開粉塵間的門
,有影子經過螺絲間,被告嚇到跑出去粉塵間外面,我也跟
著出去,看到大家工場修車,我有向丙○○表示被告很奇怪
,但我並沒有說剛才發生的事。之後被告指示我去粉塵間工
作,我工作到15時。下工後我向甲○○說下午發生的事,甲○○
一樣說很嚴重要去反應,因為被告是我的班長,我會害怕,
所以沒去反應。我返家後,於當天20時許有用電話、傳訊息
向戊○○說當天發生的所有事,戊○○有去跟被告講,請被告和
我保持距離,如果沒有辦法的話,再去向長官反應。星期一
我回部隊,因為戊○○、甲○○說這件事很嚴重,甲○○一直勸我
去講,於是我決定要向長官反應,中午時甲○○陪我去跟所長
說等語(見偵卷第81-89頁)。
 2.復於審理中證稱:當時我和被告都在翻修工場板金所悍馬線
任職,我們那組有3位班長,被告是其中1位,可以指揮我做
事。當天上午我在閘電站工作臺找被告詢問事情,之後被告
說要帶我去噴漆間看有沒有東西要完成,一進去被告說地板
上的東西下午要完成,就直接把我帶去螺絲間。被告和我站
在螺絲間內的架子前面,被告拿料件本問我,我很多都不知
道,被告大聲訓斥我。之後被告拿料件本去椅子處,要我一
起坐下,詢問我料件名稱,我有向被告要料件本過來看。看
完後我把料件本拿去架子上放,被告過來說他壓力很大,我
和戊○○害他被長官罵,問我可不可以給他一個擁抱,我拒絕
被告後,被告回去坐在椅子上。後來被告把我拉過去側坐在
他大腿上,他將頭靠在我肚子上,右手繞過我的後肩,把手
放在我胸部上,被告將我拉到他大腿上坐大概2到3次,我都
有嘗試起來,但被告又將我拉到他大腿上。之後是中午用餐
時間,被告請我到外面叫戊○○收拾用餐,我去外面找戊○○,
想要留在該處向戊○○說剛才發生的事,但被告叫我不要逗留
,去輪車教室大家集合完畢去用餐。中午用餐前我先回寢
室向室友甲○○說剛才發生的事,甲○○一直說這件事很嚴重,
要我趕快向長官回報,我吃完飯後有傳訊息問丙○○能否陪我
去找我們這組的班長戊○○,我將丙○○支開,因為我不想讓太
多人知道這件事,後來當面向戊○○說上午發生的事情,戊○○
請我去跟長官報告,我說我很害怕,不知道怎麼講,我想說
看看下午還有沒有發生什麼事,再看後續怎麼處理,所以當
時我有請戊○○先不要跟長官說。當天中午我們需要加班,我
有傳訊息給丙○○讓他陪我去。下午上班時我有遇到被告,被
告叫我去拆擋風玻璃的膠條,機械長指示我將膠條丟在輪車
教室外的門口。後續被告說要帶我去摸魚,因為我們這組當
時只剩下我和被告,被告是我的班長,在軍中只能服從長官
的命令,我不能拒絕被告,就由被告把我帶到螺絲間,螺絲
間當時沒有人,被告先問我工作狀況,之後又把我拉去坐在
他的大腿上,過程中被告有咬我肩膀、打我屁股,我嚇到去
外面噴漆室拿小椅子,放在門口坐著,丙○○有進來問有無掃
具,我和被告說沒有,被告請我去拿我們這組的掃具借給丙
○○,我跟丙○○一起出去的時候,有對丙○○說被告很奇怪,之
後我回到螺絲間向被告說要上工,被告把我抓過去,把我的
手抓到後面,用我的手碰他的生殖器。當時好像有人開噴漆
室的門,經過螺絲間,我有看到人影,被告嚇到跑出去,我
也跟著出去,我跑去跟丙○○講話,當時士官長也在,我本來
想留在該處向士官長講,被告又叫我去噴漆室工作,直到15
時許,另外一位班長回來將我帶到外面工作。當天我有向甲
○○說下午發生的事情,她一樣說很嚴重要回報,當天晚上我
也有向戊○○說下午的事情。案發後我有將事情告知甲○○、丙
○○、戊○○,因為甲○○是我室友,是當時比較好的朋友,丙○○
是我從國中就認識的朋友,戊○○是我們這組的班長,我比較
信任他,我和甲○○提到此事有哭泣,案發後我有跟丙○○表示
我不想和被告獨處,希望有人可以陪我。因為自己不知道要
如何處理,也不知道要如何跟長官說,才會選擇和他們3人
說。我於112年7月5日入伍,是志願役,依規定要服役4年。
我於同年10月底分發到鶯歌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的縫工站,
當時一個人要搬20、30公斤的帆布,因為不適應我有提出退
伍申請,士官長幫我調到悍馬線,工作上還蠻適應,有打算
放棄退伍,長官跟我說就算申請退伍,程序跑到一半還是可
以停止,所以當時我有想要繼續留任不要退伍,但於113年1
月12日和被告發生這件事情後,我決定要退伍,因為提前退
伍,我賠償國家9萬3千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59-182頁)。
 
 3.承上,由證人A女於偵查及審理中所為證述內容,對於被告
於113年1月12日上午,將A女帶至螺絲間,向A女索求擁抱,
經A女拒絕後,被告仍強行將A女拉至自己大腿上坐下,再將
頭部靠在A女之腹部,以手觸碰A女之胸部,A女起身後,被
告持續拉住A女,使A女坐在其大腿上;被告於當日下午復將
A女帶至螺絲間,強行將A女拉至自己大腿上坐下,以手觸碰
A女之胸部,A女起身後,被告以手觸碰A女之臀部,並持續
拉住A女,使A女坐在其大腿上,再以手觸碰A女之胸部、輕
咬A女之脖子。A女掙脫起身後,被告復強行拉住A女之手碰
觸其生殖器,經A女閃避後,被告仍強行拉住A女之手碰觸其
生殖器等重要情節,前後證述一致,並無明顯矛盾不符之處
。若非其親身經歷且有此受害經驗,殊難想像A女得以憑空
杜撰上開遭被告強制猥褻諸多細節。參以A女與被告僅為一
般上下級關係,並無仇恨嫌隙,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
(見偵卷第17頁),又A女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言均經具結
後為之,當無甘冒偽證重罪之風險,刻意誣陷被告入罪之必
要,其所為之證言,應屬非虛。
 4.辯護人雖辯稱證人A女就當日中午究係被告請A女通知戊○○用
餐,抑或係被告與A女一同前往噴漆間通知戊○○用餐證述不
一,然A女就遭被告強制猥褻之時間、地點、過程等重要情
節之證述均屬一致,並無重大歧異之處,業如前述,至案發
後A女有無與被告一起前去通知戊○○用餐,並非本案重要情
節,縱A女在與犯罪事實無直接關聯之枝節事項證述稍有出
入,仍不影響其前揭證述之憑信性。至辯護人雖以螺絲間的
椅子是小折凳,殊難想像得以多次、瞬間承受被告和A女之
體重,且2人均不曾跌倒,而認A女證述不實云云。然證人A
女於審理中已證稱其遭被告拉坐在大腿上時是側坐等語明確
(見本院卷第175頁),是A女未將身體重量全壓坐在被告腿
上,況A女多次起身,非長時間、持續坐在被告腿上,尚難
以辯護人前揭主觀臆測,而認A女所證不實。 
(三)按被害人(告訴人)為證人時,其證述固仍應調查其他補強
證據,以擔保該證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惟所謂補強證據,
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其得以佐證
被害人指述之犯罪非屬虛構,能予保障所指述事實之真實性
,即已充分。又得據以佐證者,雖非直接可以推斷該被告之
實行犯罪,但以此項證據與被害人之指述為綜合判斷,若足
以認定犯罪事實者,仍不得謂其非屬補強證據。是所謂補強
證據,不問其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係間接事實之本身
即情況證據,均得為補強證據之資料。而A女上開指證內容
,尚有以下補強證據而可以憑信: 
 1.證人甲○○於偵查中證稱:A女當時是我的室友,當天有跟我
反應過疑似遭被告性騷擾,當時跟我說的時候A女好像有哭
心情不太好。我知道以後請她找長官反應,但A女一直說
她不敢講。後續幾天A女也有向我說遭被告性騷擾的事情,A
女講的時候有心情不好的感覺,和平常A女與我相處的情緒
不一樣等語(見偵卷第157-159頁)。其於審理中證稱:我
和A女在鶯歌岳崙營區時,當了約半年室友。113年1月12日A
女對我表示她疑似被性騷擾,我覺得性騷擾蠻嚴重的,如果
有這樣的事,我強烈建議A女去反應,但A女一直說她不敢。
A女有當面及以訊息跟我說被性騷擾的事情。當面說的時候
有哭泣。A女要傳訊息給別人表示性騷擾的具體內容,有先
把要傳給別人的內容打給我看等語(見本院卷第183-191頁
)。參以A女於113年1月12日11時11分許向甲○○表示:「兄
弟我跟你說一件事情喔。我覺得有點嚴重。等等我們吃飯講
」;於同日18時33分許向甲○○表示:「兄弟你覺得要怎麼跟
那個班長說康的部分,我想傳訊息跟他說他的狀況。我不知
道怎麼說比較好,我直接說今天你很奇怪喔做一些讓我不舒
服的動作」;雙方於同日21時13分許至22時6分許之對話內
容顯示:「(雙方語音通話)甲○○:我覺得妳要先處理那件
事。現在立刻馬上打電話就說班長不好意思打擾你了然後開
始講。A女:先傳個訊息說一聲。班長我真的覺得家豪班長
怪怪的。他下午又做出一些奇怪的行為舉止而且又拉我的手
碰觸他那個地方也碰觸我胸部。靠北這樣很尷尬。甲○○:用
講的咩。這樣真的不太OK怪怪的。直接打電話(雖然不知
道他這麼做是不是在開玩笑,但我覺得很不舒服,一定要說
出不舒服OK?A女:而且碰觸到胸部真的很...。甲○○:汰除
掰掰。A女:我真的覺得很...。我超怕。甲○○:還是妳要我
到妳家的時候陪著妳打。A女:可以啊。(傳送A女與戊○○之
對話內容擷圖)好喔真是謝謝。要哭了。他給我蛤(傳送A
女與被告之對話內容擷圖)。甲○○:跟士官長說好了。江。
」,有本院勘驗筆錄、對話紀錄擷圖可佐(見偵字彌封卷第
31-33頁、本院卷第77-87頁)。由上可知,A女於當日午餐
前旋即向甲○○反應被告對其為猥褻行為,於陳述被害情節時
有哭泣、情緒不佳之反應,A女於當日下午亦有向甲○○討論
後續應如何處理、如何向上級反應,其間A女亦表示其感到
害怕等情,與性侵害被害人向他人吐露遭強制猥褻後之情緒
低落、難過,且出現哭泣、害怕、不知所措之反應相當,適
足為A女前開證述之補強。至辯護人雖辯稱證人甲○○於審理
中曾證稱A女反應疑似被性騷擾時,是一般描述事情的表情
,對於A女哭的時間、原因均無印象,其證言不能作為本案
之補強證據云云,衡酌證人甲○○於偵查中證述之時間,較接
近案發時間,記憶自較清晰,且無與被告同庭之壓力,較貼
近案發事實,又證人甲○○經提示偵查筆錄後回復記憶,確認
自己偵查中具結後所為證述均屬實,且是本於自由意志陳述
(見本院卷第191頁),足見其於偵訊時記憶較鮮明,其偵
查中證述A女陳述遭被告性騷擾時有哭泣、心情不好等語應
屬可信。辯護人前揭所辯,尚非可取。
 2.證人丙○○於偵查中證稱:當天中午A女有事情想跟我們講,
後來又不講了。一開始A女傳訊息說有事要跟我講,我們約
在2樓迴廊見面,A女當時有點緊張、焦慮,她說要講的這件
事有點嚴重,希望我去找戊○○班長,再一起講,然後我和A
女一起去戊○○的寢室,A女叫我先離開。當天晚上A女有傳訊
息表示她覺得被告怪怪的。我和A女於週一有在部隊見面,
那時候A女表示希望跟被告保持距離,她說因為發生那件事
她很害怕,希望有人陪,我當時覺得她看起來有點緊張,跟
平時相處的情形不一樣等語(見偵卷第128-129頁)。其於
審理中證稱:當天我看到被告和A女在螺絲間,我進去問有
沒有掃具,但我忘記是上午還是下午。當日中午A女有和我
見面,她看起來有點緊張,原本想直接跟我說一件事情,但
之後A女沒有跟我說,而是向戊○○說,叫我先回去。A女直到
當天晚間才跟我說本案經過。隔週之週一,A女還有說到本
案相關事情,我多多少少有陪伴A女一起工作。我和A女在同
個崗位工作,每天都會接觸,平常我看到A女都是笑笑的等
語(見本院卷第192-199頁)。參以A女於當日12時2分許向
丙○○表示:「你在寢室嗎?我想說一件事情。你在寢室了嗎
鴻彬班長在?他現在睡哪裡?你可以陪我去找他一下嗎?
我有很嚴重事情。」;於同日12時21分許表示:「等等一起
過去。我也有事情要問你。30分二樓等?」,有對話紀錄擷
圖可佐(見偵卷第103-104頁)。上開各情核與證人A女證稱
其於當日上午遭被告強制猥褻後,請丙○○陪其去找戊○○,但
為避免過多人知悉此事,遂支開丙○○,獨自留下向戊○○反應
,以及A女要求丙○○之後陪其去加班等情節相符,足認A女指
訴非虛。又證人丙○○觀察到A女於當日中午表示有嚴重的事
情要說、要找戊○○時,有緊張、焦慮之情緒反應,其後A女
表示感到害怕、想和被告保持距離,希望有人陪伴時呈現緊
張之神情,與其平時與人相處時常微笑之情形不同,為證人
丙○○親自見聞之事,足為A女前開證述之補強。
 3.證人戊○○於偵查中證稱:113年1月12日A女有向我反應被告
的事情,第一次是A女帶著丙○○到我寢室外面,A女將丙○○支
開,不想讓太多人知道,所以我和A女在寢室外面說,A女說
被告怪怪的,她要再觀察。我當時有徵詢A女是否要往上回
報,但A女說不想讓那麼多人知道,A女好像不敢講,她說要
先觀察看看,我就請她再回報,我也沒有回報上面,怕A女
受到二次傷害。當日晚間A女又向我反應第二次,A女是用LI
NE表示被告一些動作讓她不舒服,印象中A女有提到被告咬
她、摸她屁股、碰她身體、拉她的手去碰被告「那邊」,我
問A女訴求是什麼,要我怎麼幫她,A女說她不想把事情搞大
,希望被告不要再有類似行為,我為了隨時掌握狀況,和另
外一名留守人員借手機打給被告,向被告說A女跟我說的具
體內容,被告說既然A女有這樣的反應,被告承諾以後不會
跟A女有肢體碰觸。之後A女沒有再向我反應,A女自己去向
上級回報這件事等語(見偵卷第125-128頁)。其於審理中
證稱:當天中午A女有來找我表示遭被告侵犯到、不舒服
平常A女不會在中午時間來找我,A女的訴求是希望這樣的事
情不要發生,被告可以向A女道歉。我問A女需要如何協助,
但A女怕受到二次傷害,也不想把事情鬧大,決定先觀察,
不要跟其他人說,那時候我尊重A女的決定,沒有跟其他人
說,當下我覺得A女有不舒服的感覺。A女當時沒有說希望上
級也要知道此事,我有告訴A女若她有需求,我會帶她去逐
級回報。隔週一A女和甲○○去找當時的所長講這件事,上面
的長官才會知道等語(見本院卷第200-206頁)。參以A女與
戊○○於當日21時22分至22時53分許之對話內容顯示:「A女
:班長我真的覺得家豪班長怪怪的,他下午又做出一些奇怪
的行為舉止...而且又拉我的手觸碰他那邊也觸碰我胸部。
雖然不知道他這麼做是不是在開玩笑,但我覺得很不舒服
戊○○:有和所長反應嗎?A女:沒有,我不敢說。戊○○:或
是有清楚的讓當事人反應過嗎?因為他可能對大家都是這樣
。有一個學姐他也是常常會這樣開玩笑。我覺得太過,但當
事人覺得還好。A女:也是這樣的行為舉止?我是當下有抗
拒要逃離但跑不了。我有跟班長說他今天怪怪的,但他只說
什麼意思。戊○○:感覺這樣他聽不懂,建議兩種方法,一個
跟當事人講清楚。一個跟所長回報。A女:不想打壞關係但
又不敢直接跟他講。他今天還咬我。戊○○:你需要是道歉。
還是有其他需求?A女:我只是覺得他這樣做很奇怪,畢竟
跟他沒有很熟也不是情侶怎麼會做出這些行為,而且又強制
抱不讓我走。戊○○:這件事情我會處理,之後如果有任何不
舒服或其他問題再跟我講。A女:你要跟家豪班長講?還是
怎麼處理?戊○○:我有請學長以後跟異性保持一些距離。A
女:我是覺得下禮拜再看看怎樣然後再去跟所長他們反應。
戊○○:有再發生類似事件你再跟我反應。A女:打壞關係感
覺會越不好。戊○○:當然。A女:我就是怕這樣,所以才不
想先說想像要不先跟家豪班長講,但他好像有點裝死還是怎
樣我也不太懂(傳送與被告之對話內容擷圖)。因為我真的
不知道怎麼跟他說。戊○○:我有請他保持距離也有請他注意
相關言行舉止。謝謝你願意和我說這件事情。如果之後再有
相關問題也請你跟我說,我一定盡全力幫你處理好。A女:
我也不知道可以跟誰說所以就跟你說了。我害怕禮拜一了。
他一定知道是我說的。這樣讓我很怕去找他問工廠要做什麼
。戊○○:不會。我有跟他說過不要拿自己的軍旅生涯開玩笑
。他已經知道了,會跟你保持距離,今天的事情不會再發生
。A女:他有說什麼嗎?超怕。戊○○:他知道了,以後會跟
妳保持距離,也不會刻意刁難。公事講完就不會有私事。A
女:雖然他好相處但這件事真的...班長你都跟他說了?戊○
○:因為妳真的不舒服,我必須把事情處理好,和他直接說
並請他注意是最快的方式,如果真的有發生其他問題再請你
反應。我有和他強調不要有肢體接觸和報復心態,不要拿自
己的軍旅生涯開玩笑。A女:家豪班長有說什麼嗎?我下禮
拜要躲起來。(雙方語音通話)A女:家豪班長說之後請你
帶我。感覺就是破壞關係了」,有對話紀錄擷圖可佐(見偵
卷第93-100頁)。由上可知,A女於當日中午特意請丙○○帶
其去找戊○○,將丙○○支開後,獨自向戊○○反應遭被告強制猥
褻,並表示想再觀察被告此後有無再為猥褻行為,暫時不欲
聲張。直到當日晚間,A女再次向戊○○反應當日下午又遭被
告強行抱住、觸碰胸部、拉手觸碰下體、輕咬等猥褻行為,
核與證人A女證稱當日上、下午均有遭被告強制猥褻,及其
後向戊○○反應等情節相符,衡情若非被告確有對A女為前揭
猥褻行為,A女豈有無端向其上級長官戊○○揭露遭被告猥褻
之情節,致己身可能遭受軍中同袍異樣眼光之理。又A女向
戊○○透露其感到害怕、不舒服、不敢向上級反應、不想破壞
和被告的關係、想逃避、對於後續該如何處理不知所措,此
與一般性侵害被害人事發後之反應相契合,足徵A女證述可
信。 
 4.再觀諸A女知悉戊○○向被告說明A女有反應遭被告猥褻之情事
後,以LINE向丙○○表示:「把一個人搞沒了。我下禮拜一看
到他會用跑的。所以啊下午你有看到我們在裡面對吧?我就
是離不開。對了下禮拜可能都需要你陪著,鴻彬班長跟晟豪
班長都不在。我只是害怕再次發生」;「你看那個訊息影片
那是他對我做的事情。咬脖子跟肩膀。但下禮拜可能都需要
你陪我。不要一個人。因為鴻彬班長他們都不在。鴻彬班長
有說這樣會有點危險。雖然事情有先處理的」,有對話紀錄
擷圖可佐(見偵卷第105-108頁)。是A女於案發後擔心被告
再對其為猥褻行為,要求與丙○○一起上班,刻意避免與被告
獨處,足以佐證A女前揭指證與實情相符。
 5.復觀之A女與被告於案發當日18時42分至23時15分許之對話
內容顯示:「A女:班長你今天很奇怪喔。被告:什麼意思
?A 女:行為舉止啊。我今天摸到奇怪東西。被告:蛤?A
女:今天下午發生的事情。被告:…。A女:班長我知道你壓
力很大…但今天某些行為舉止我不能接受當下又不敢跟你反
應所以請求其他班長協助。被告:以後請鴻彬學長帶妳。A
女:好。班長我們有些事情還是需要請教你。我不希望因為
這樣破壞關係。被告:沒問題。有問題就問。A女:已經害
怕了。被告:有問題就問。一樣會回答妳。也不一定要問我
可以問別人。A女:知道了謝謝班長。因為不太熟其他人也
就固定問你們幾個。被告:好的知道了。A女:班長不要因
為今天事情想太多。被告:早點休息吧。A女:為了事情煩
惱」,有對話紀錄擷圖可佐(見偵卷第113-115頁)。細譯
上開對話內容,被告於A女提及當天下午發生的事、摸到奇
怪的東西、不能接受被告的行為,已向其他班長請求協助等
語,竟未疑惑究竟何等舉動造成A女感覺不適,亦未追問A女
,堪認被告對A女所言脈絡知之甚明,主觀上亦知其當日行
為踰矩。又由上開對話內容,可知A女往後在工作上遇到問
題尚需請教被告,若非被告確有為本案犯行,A女實無可能
無端傳送上開可能破壞與被告人際關係內容之訊息。再從A
女於當日中午向戊○○反應時,特意將丙○○支開,避免過多人
知曉,並於當日中午及晚間多次向戊○○表示不想聲張、不想
鬧大,怕影響軍中工作、破壞人際關係等情,益徵A女並無
任何故意虛捏情節,亦無誣陷被告之情形,A女前揭證述應
屬信實。至辯護人雖辯稱A女於113年1月12日上午與被告因
羅晟豪交代之工作發生口角,也可能因被告指導嚴格而提出
告訴;A女案發後仍傳訊息關心被告,未刪除被告之聯繫方
式或已讀不回,其行為反常云云,然證人A女於審理中證稱
:當日我雖有因羅晟豪交辦事項,對被告口氣不好,但之後
還是有跟被告相處,聽被告的指示工作,我不會因為當時相
處氣氛不佳,就提告誣陷被告。因為我剛去悍馬線服役,很
多事情不了解,需要問被告,我怕與被告關係打壞,之後沒
辦法問被告工作的事情要怎麼處理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7
0-171、177-178頁),是A女於案發後仍傳送前揭內容之訊
息予被告,係為求日後在軍中工作順利,不願因此事影響在
軍中之人際關係,甚至遭受身為長官之被告刁難,難認有何
悖於常情之處。又依A女前揭證述及上開對話內容,A女並無
對被告之指導方式及雙方發生口角有所不滿,反而希望往後
還能在工作上繼續向被告請益,自無可能因工作上之摩擦或
些微口角即以此事涉個人隱私及名節之事設詞構陷被告。辯
護人所辯,實無足採。
 6.再參以A女於案發後之113年1月20日即前往清心身心診所
診,經診斷有焦慮的適應障礙症,合併睡眠障礙,有診斷證
明書可佐(見偵卷彌封卷第7頁),核與證人甲○○、丙○○、
戊○○前揭所證及對話紀錄所示A女有哭泣、情緒不佳、緊張
、害怕等情緒反應相符。又A女原在縫工站服役,因需搬運2
0、30公斤之重物而曾提出退伍申請,經調任至悍馬線服役
後,因適應工作內容而放棄退伍念頭,後因遭被告強制猥褻
而申請退伍,退伍令於同年0月0日生效,並因此賠付新臺幣
9萬2715元,業據證人A女於偵查及審理中證述如前,並有退
伍令、國軍電子化多元繳費單可佐(見本院卷第244-2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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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