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14年度,47號
PCDM,114,訴緝,47,202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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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緝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育誠
義務辯護楊嘉馹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
度偵字第57742號、112年度偵字第2945號、2946號、2947號、29
48號、第34636號、34637號、34638號、34639號、34640號、346
41號、34642號、350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育誠共同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附表所示藥品沒收。
  事  實
一、陳育誠明知假麻黃鹼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4
款所列管之第四級毒品,依法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
以上,仍與陳耀軍張懷文(陳耀軍張懷文業經本院判決
確定)基於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聯絡,
購買附表所示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感冒藥錠、膠囊(
持有之藥品種類、所含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數量詳附表),
而非法持有之。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
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
有明文。本案以下所引之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
同意做為證據,且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迄言詞辯論終結
前未就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並
非公務員違法取得,亦無證據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復經本院
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進行調查、辯論,依法自有證據能力

二、得心證之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育誠於警詢、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
理時坦承不諱,且有證人陳耀軍張懷文於警詢、檢察官偵
查時之證述可佐,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
片、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參,及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稽,
足認被告陳育誠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被告陳育誠供稱:警方於111年12月15日持搜索票至新北市○○
區○○○路000號8樓搜索時,現場有伊、陳耀軍張懷文,現
場查扣附表所示感冒膠囊、藥錠。伊經由陳耀軍認識劉建一
(成哥)。伊收購大量感冒膠囊、藥錠,返回新北市○○區○○
○路000號8樓住處時會交予陳耀軍以獲取報酬,陳耀軍再將
感冒膠囊、藥錠交予劉建一等語(見偵2945號卷第186頁、
第191頁、第337頁、第339至341頁)。證人陳耀軍證稱:11
1年12月15日警方持搜索票至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搜索
時,現場有伊、張懷文、被告陳育誠,現場查扣附表所示感
冒膠囊、藥錠,該等感冒膠囊、藥錠係要交予被告劉建一(
雞哥、陳哥),張懷文、被告陳育誠會為伊收購大量感冒膠
囊、藥錠後交予伊,張懷文、被告陳育誠均曾與伊一同將所
收購之感冒膠囊、藥錠交予被告劉建一等語(見偵2945號卷
第17頁、第27至28頁、第330至332頁)。證人張懷文證稱:
警方於111年12月15日持搜索票至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
搜索時,現場有伊、陳耀軍、被告陳育誠,現場查扣附表所
示感冒膠囊、藥錠,伊依照陳耀軍告知之內容收購感冒膠囊
、藥錠後交予陳耀軍,查扣之感冒膠囊、藥錠係要交予陳耀
軍等語(見偵2945號卷第250頁、第255頁、第347頁、第349
至351頁)。由其等前開所述,可知被告陳育誠陳耀軍
張懷文分頭大量蒐購感冒藥錠、膠囊後,交予陳耀軍集中管
領,111年12月15日,在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為警查扣
之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感冒藥錠、膠囊,應為前開模
式所得之感冒藥錠、膠囊,可見該等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
鹼之感冒藥錠、膠囊應屬被告陳育誠陳耀軍張懷文共同
持有。
 ㈢至公訴意旨雖稱被告陳育誠利泓德廖曜成、劉建一、陳
耀軍、張懷文曾子豪李瑞騰、康泓霖(下稱被告等人)
及「龍哥」,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聯絡,由「龍哥」提供資金,再經被告等人收購含有第四級
毒品假麻黃鹼之感冒藥錠、膠囊,由利泓德屏東市○○鄉○○
路00號設置製毒工廠,並採購製毒相關器具,利泓德將感冒
藥錠、膠囊製成粉末,後續欲按「紅磷法」或「氫氣法」等
相關製毒技術將上開粉末為進一步提煉、純化成甲基安非他
命,而指被告等人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然利泓德遭警查獲
時,其雖持有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感冒藥錠、膠囊及
去膜機、果汁機等工具,然該等去膜機、果汁機僅係供被告
利泓德將所持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感冒藥錠、膠囊去
膜、研粉、攪拌混合所用,而公訴意旨並未舉出所稱「紅磷
法」或「氫氣法」之具體內容及所需器材工具,亦未舉出事
證證明利泓德持有任何實施所稱「紅磷法」或「氫氣法」之
工具或業已著手實施「紅磷法」或「氫氣法」之行為,尚不
足認利泓德有何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再縱第四級毒品
假麻黃鹼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參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22日刑偵四字第1136026464號函
),然此節僅可證明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或可製成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一節,並無法證明持有者即有意或必將之製
成第二級毒品。況以現今毒品交易標的或施用者多有混合數
種第三、四級毒品之咖啡包,此為本院辦理毒品案件職務上
所知之事,亦難排除單純使用該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可
能。公訴意旨並未舉出任何事證(例如討論欲製造第二級毒
品之對話或通聯記錄、持有實施「紅磷法」或「氫氣法」之
器具等)證明被告等人就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犯
意聯絡或已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紅磷法」
或「氫氣法」之舉,實難逕以利泓德將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
之感冒藥錠、膠囊去膜、研粉、攪拌混合,即推論其欲製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更遑論被告陳育誠利泓德間有
何製造毒品之犯意聯絡。至被告陳育誠陳耀軍張懷文
僅遭警查獲持有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感冒藥錠、膠囊
,其等遭警查獲時,並未查得其等另有製造第二、四級毒品
相關工具,亦無任何製造第二、四級毒品舉措,實難逕以其
等持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即推論其等欲就所持第四級毒
品假麻黃鹼為其他「製造」行為或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縱被告陳育誠於本院審理時供稱陳耀軍告知其購買大
量感冒藥品係要製作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等語(見本院卷第
125頁)。然此僅顯示被告陳育誠或許知悉感冒藥可製造第
二級毒品,然被告陳育誠陳耀軍是否有製造毒品犯意,其
等間是否有製造毒品之犯意聯絡,均無明確事證可證,自難
單以被告陳育誠前開供述,即推認被告陳育誠有製造毒品之
意。公訴意旨並未指出被告等人間有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聯絡或製造行為,亦無事證顯示利泓德就其所為製造第四級
毒品假麻黃鹼犯行與被告陳育誠陳耀軍張懷文間,或被
陳育誠陳耀軍張懷文廖曜成、劉建一、曾子豪、李
瑞騰、康泓霖間有何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或製造行為
分工,尚難因被告陳育誠陳耀軍張懷文共同持有含有第
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感冒藥錠、膠囊,即逕認其等涉犯製造
第四級毒品犯行。另公訴意旨雖稱被告陳育誠陳耀軍、張
懷文、廖曜成、劉建一、曾子豪李瑞騰、康泓霖將其等所
收購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感冒藥錠、膠囊層層上交至被告
利泓德一情,然公訴意旨並未指明被告陳育誠陳耀軍、張
懷文、廖曜成、劉建一、曾子豪李瑞騰、康泓霖具體交付
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感冒藥錠、膠囊之時間、地點、數量
,故縱認確有交付藥品之舉,然無法知悉該等藥品含有第四
級毒品假麻黃鹼之狀況,自無法據此推論利泓德嗣後據此所
為行止。換言之,公訴意旨並未舉證被告陳育誠陳耀軍
張懷文交付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感冒藥錠、膠囊之情狀,
其據以衍生推論收受者即利泓德收受藥物後之行為,難認有
據。更遑論縱被告陳育誠交付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感冒藥
錠、膠囊予利泓德,然此舉並非「製造」毒品之構成要件行
為,公訴意旨並未舉出任何事證可證被告陳育誠利泓德
有製造毒品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實難泛以所謂層層交付
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感冒藥錠、膠囊一節,即推論其等製
造毒品犯行。
 ㈣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育誠前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
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育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6項持有
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被告陳育誠陳耀軍
張懷文就共同持有附表所示含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感冒藥
錠、膠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公訴意
旨雖認被告陳育誠利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
、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惟並無事證可認被告
陳育誠有何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公訴意旨所指,尚有未恰
,惟被告陳育誠持有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
基本事實業經檢察官起訴,且本院於審理時已告知此部分罪
名,供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無礙被告攻擊、防禦之訴訟
權利,本院自得變更法條予以判決。再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1條第6項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之
法定本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較被告持有之第四級毒品
數量非寡,其犯罪情節相較前開法定刑度,並無情輕法重之
感,尚無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假麻黃鹼為列管毒品,自不
得任意持有,被告陳育誠陳耀軍張懷文共同持有第四級
毒品假麻黃鹼之數量非寡,顯非供己使用,苟以毒品型態流
入市面,恐毒害他人,危害社會治安,所為自屬可議,然考
量被告陳育誠所持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尚存於一般感冒藥錠
、膠囊中,及時為警查獲,實際尚未流通於外,幸未生鉅大
損害,被告陳育誠坦承犯行,表示悔悟,暨其自陳之教育智
識程度、工作、家庭之生活情況,併衡其犯罪動機、手段、
方法、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四、沒收部分
 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9條第1項所稱供犯罪所用之物,係指犯該項規定所指各 罪所用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因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 造、運輸、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 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 ,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 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 。經查,附表所示之物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有附表所 示鑑定書在卷可按(詳如附表所示),且純質淨重合計已逾 5公克,自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規定宣告沒收。
 ㈡至其餘扣案物,與本案不具直接關連性,故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案經檢察官阮卓群追加起訴,檢察官黃孟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進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搜索時間 搜索地點 扣得藥品 鑑定結果 鑑定書 1 111年12月15日 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 永信鼻福錠28顆 安星舒服寧28顆 世達舒鼻涕錠20顆 十全舒鼻康膠囊1,450顆 華興儂涕克錠1,600顆 莫鼻卡140顆 鼻順通錠1,232顆 新功樂治敏膠囊3,120顆 鼻速通樂膠囊50顆 強生過敏寧膜衣錠280顆 美西清鼻通膠囊50顆 明大惠利敏錠56顆 鼻敏佳膠囊36顆 涕可止膠囊20顆 鼻隨通膠囊20顆 成大鼻舒寧錠100顆 斯斯鼻炎膠囊520顆 歐業賜爾鼻好膠囊160顆 衛達德息錠1,260顆 光南德康鼻炎膠囊740顆 檢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分,驗前總淨重3074.49公克,總純質淨重544.18公克 ①112年3月20日刑鑑字第1120034414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偵34639卷第75至80頁、第89至94頁) ②112年3月24日刑鑑字第第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 (偵34639卷第83至88頁) 新北市板橋區北門街3巷口 鼻可康膠囊2,000顆 富邦世鼻利2,000顆 檢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分,驗前總淨重800公克,總純質淨重161.6公克 ①112年4月6日刑鑑字第1120043206號(偵34639卷第81至82頁) 2 111年12月15日 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 秀得寧藥錠48顆 過敏寧膜衣錠140顆 樂治敏膠囊140顆 儂涕克錠20顆 克鼻敏錠21顆 鼻敏佳膠囊36顆 得息敏錠60顆 安鼻寧錠36顆 惠利敏錠280顆 鼻敏寧錠42顆 斯斯鼻炎膠囊130顆 鼻速通樂10顆 鼻舒寧錠10顆 鼻隨通10顆 舒鼻涕錠20顆 莫鼻卡藥錠28顆 鼻順通錠28顆 檢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分,驗前總淨重246.23公克,總純質淨重45.45公克 ①112年3月17日刑鑑字第1120033901號、第0000000000號(偵2945卷第381至384頁)、第0000000000號(偵34640卷第27至28頁) ②112年3月20日刑鑑字第1120034864號、第0000000000號(偵2945卷p第385至388頁)、第0000000000號(偵34640卷第33至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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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