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606號
PCDM,114,訴,606,2025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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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盛發



林英碩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21245、486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盛發林英碩基於傷害之犯意,與告
訴人姚柏勳互毆,致告訴人受有頭臉部鈍傷之傷害,因認被
告2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所犯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2人業與告訴人達成和
解,告訴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
憑(見訴字卷第245頁),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呂子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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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