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533號
PCDM,114,訴,533,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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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閔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可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9
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9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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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