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鈺珊
選任辯護人 劉帥雷律師
劉子琦律師
黃俊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14年9月4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選任辯護人欄「劉俊儒律師」之記載,
應更正為「黃俊儒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
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
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選任辯護人欄「劉俊儒律師
」之記載,顯係誤繕,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揆
諸首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陳安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