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218號
PCDM,114,訴,218,2025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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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鈺珊



選任辯護人 劉帥雷律師
劉子琦律師
黃俊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14年9月4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選任辯護人欄「劉俊儒律師」之記載,
應更正為「黃俊儒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
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
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選任辯護人欄「劉俊儒律師
」之記載,顯係誤繕,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揆
諸首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陳安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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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