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自字第24號
自 訴 人 杜玉印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林留玉仁、林玉龍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
院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選任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狀,刑事訴訟
法第38條準用同法第30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自訴人杜玉印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訴之法律上程式顯有欠缺,爰命自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者,即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杰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