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519號
PCDM,114,聲,3519,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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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51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于翔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
行之指揮(110年執助字第101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
異議。是對於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所執
行之裁判之諭知法院為之(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60號裁定
意旨參照)。前揭「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
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法院而言( 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7號、83年度台聲字第45號裁定意 旨參照)。經查,聲明異議人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11 0年度審易字第1098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後,由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110年執助字第1016號執行指揮書,自 民國115年4月1日接續執行拘役30日,此有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15頁至第35頁),再經參閱該刑事判決可認 無誤。是聲明異議人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前開判 決所為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而聲明異議,揆諸前揭規定與 說明,本院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九、依第5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 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刑法第51條第9 款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執行者為有期徒刑與拘役時,因 屬不同之刑罰種類,原則上採併科主義,應併執行,但有期 徒刑與拘役在上位概念同屬自由刑之一種,而拘役刑期甚短 ,如與3年以上有期徒刑併予執行,實無意義可言,於此情 形,刑法第51條第9款但書採吸收主義,明定不執行拘役, 以為調和。惟其吸收拘役之前提係指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之數 罪而言,此觀刑法第51條本文首先揭示「數罪併罰,分別宣 告其罪之刑」之旨自明。如不合數罪併罰要件,單純數罪或 經分別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縱合併計算之有期徒刑逾3年



,且有拘役,仍無適用刑法第51條第9款但書之餘地。又裁 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定有明 文。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 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 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 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 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 與之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10 號刑事裁定要旨參照)。
四、經查:聲明異議人另案①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 第68號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各罪以首先判刑確定 之日作為基準,為107年9月5日;②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 度聲字第2275號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各罪以首先 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為108年12月30日,有前述之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參閱各該刑事裁判可認無誤,可知① 案無定應執行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情,又本案行為時為109 年3月21日,在①、②案各罪首先判刑確定之日後所犯者,顯 非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併合處罰之裁判確定前犯數 罪,是與①、②案俱不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無與之合併定執 行刑之餘地,依前開說明,無從適用刑法第51條第9款但書 之餘地,即無從免除聲明異議人拘役之執行,參諸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函覆聲明異議人以「本署110年執助字第1016號 妨害自由係於109年3月21日所犯,在111年執更字第702號詐 欺等案裁定編號1詐欺案判決確定日(108年12月30日)後所 犯,不符合刑法第51條第1項第9款但書之規定」,有該署11 4年5月20日士檢云執庚114執聲他791字第1149030729號函1 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頁),核無違誤。聲明異議人徒憑 己意,無視②案首先判刑確定之日即其中附表編號1之罪為10 8年12月30日,以本案在②案其中附表編號3、4、5或6各罪判 決確定前得「數罪併罰」云云為由,主張不應再執行拘役, 實無足採。綜上所述,聲明異議人指摘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核發之110年執助字第1016號執行指揮書有所不當而 聲明異議,並請求撤銷該指揮書,為無理由,爰予駁回。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韻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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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