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480號
PCDM,114,聲,3480,202509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敏慈

被 告 林亭君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敏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敏慈因被告林亭君所犯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
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亭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
萬元,由具保人黃敏慈於民國110年9月3日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被告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63號判決處
有期徒刑5年2月,上訴後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
字第3301號、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2493號判決均駁
回上訴確定,並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到案執行,具
保人並經檢察官通知送達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自行或由具
保人帶同遵期到案執行,復經警拘提無著等情,有被告法院
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具保人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
與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查詢結果、新北地檢署對具保人之通
知及送達證書(通知書誤載保證金數額為3萬元,惟此不影
響送達之效力)、對被告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
報告書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
,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查詢結
果附卷足憑。綜上,可徵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
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宣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