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460號
PCDM,114,聲,3460,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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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4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琮棋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
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琮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琮棋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
合併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嗣經法務部於114年9月15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
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31
511號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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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