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415號
PCDM,114,聲,3415,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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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趙韋豪


具 保 人 姜智揚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姜智揚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姜智揚因受刑人即被告趙韋豪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
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
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
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
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趙韋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姜智揚出具同額現金保證後,
被告已獲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在卷可考。又受刑
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傳喚應到案執
行刑罰時,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等情,有新
北檢送達執行傳票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影本、被告之戶役政
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附卷可憑。又受刑人迄今仍逃
匿中,未在任何監所,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附卷可
稽。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昱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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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