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振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 年度執聲付字第2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振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振中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1 年7 月11日送監執
行,嗣經法務部於114 年9 月8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等規定,聲請裁
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