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丞皓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丞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丞皓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聲請書漏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請書漏載)及本院先
後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9月
8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
4016701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
12年度審易字第150號、113年度聲字第1743號),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