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旻勛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旻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旻勛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最高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經定應
執行刑後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共4年5月,於民國111年6月5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9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542
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與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蔡旻勛業經法
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曉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