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才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2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才眞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才眞(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
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
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犯
罪時間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於民國113年2月16日判決
確定前,本院並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如附表
所示之各該法院裁判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依上開
規定,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
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係竊盜罪(共7罪)、汽車
駕駛人駕駛執照經吊銷駕車過失傷害罪、詐欺取財未遂罪(
共5罪)及詐欺取財罪。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間之
罪質、侵害法益類型、犯罪時期、犯罪手法及情節所徵之責
任非難重複程度;兼衡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徵之法益侵害
加重效應;併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反映之人格素行、反
社會性及犯罪傾向;復斟酌受刑人現年47歲之日後更生可塑
性,暨刑罰嚇阻犯罪之一般預防功能、刑罰教化與痛苦之邊
際效應、收矯治教化之效所必要之程度、輕重罪間刑罰體系
之平衡,並衡酌本院以書面詢問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
之意見(見本院卷〈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陳述意見表〉)等一切
情狀,及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爰就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6款、第53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丁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槿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共2罪) 犯罪日期 112年9月15日 112年9月20日 112年9月27、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726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27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977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5525號 113年度簡字第1058號 113年度易字第225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8日 113年6月17日 113年9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5525號 113年度簡字第1058號 113年度易字第225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2月16日 113年7月22日 113年10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62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79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283號 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前經臺中地院114年度聲字第2170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罪 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吊銷駕車過失傷害罪 ⑴詐欺取財未遂罪 ⑵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共3罪) 處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⑴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共5罪) ⑵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2年5月9日 112年5月26日 ⑴112年9月25、27、29日及同年10月1日 ⑵112年9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27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280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67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806號 113年度交訴字第303號 113年度訴字第826號 判決日期 114年4月29日 114年4月15日 114年6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806號 113年度交訴字第303號 113年度訴字第82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6月2日 114年5月13日 114年7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012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752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692號 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前經臺中地院114年度聲字第2170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