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307號
PCDM,114,聲,3307,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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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沅鋐(原名林茂荃)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沅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沅鋐因詐欺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2年4月確定,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9月1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657
4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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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