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289號
PCDM,114,聲,3289,202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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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郭昱均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張恩慈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昱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郭昱均因被告張恩慈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113刑保工字第32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
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
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出
具本院指定之保證金2萬元後,由本院將被告釋放。嗣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被告之住居所
,合法傳喚被告於民國114年7月8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該署1
14年度執字第7018號案件之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
復經該署檢察官拘提被告無著;另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
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
新北地檢署函2紙、送達證書3紙、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1份
、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2紙、在監在押記錄表1
紙等在卷可稽。而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
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附卷
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
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楊子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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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