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柏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
確定,於民國113年6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9
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於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
款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
以113年度聲字第275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
定,於113年6月20日入監執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1日法矯署教字
第11401676321號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各1份在卷為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翊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