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建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2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建順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建順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
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3條、第
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首件裁判確定(民國11
3年3月7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
院,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 所示案件,曾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應保障其既得優惠而無
違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又受刑人經本院詢問定應執行刑之
意見,表示無意見等語,有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可參,且
受刑人如附表所犯均為詐欺案件,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法益
侵害程度相同,對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較屬有限,並考量其
行為人責任、對社會規範秩序之危害程度、矯治教化之必要
程度及回歸社會正常生活之時間等情,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 執行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 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附表:
受刑人曾建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2/08/16 112/08/16 113/01/2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382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673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577號等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本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01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60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003號 判決日 期 113/01/26 113/09/06 113/11/28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本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01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60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003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3/03/07 113/10/14 114/01/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6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956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667號 編號1-2經臺中地院113年聲字第3950號裁定應執有期徒刑1年10月
受刑人曾建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3/01/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4060號 法 院 本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83號 判決日 期 114/06/13 法 院 本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83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4/07/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4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