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馮英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英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英銓(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
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
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
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
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
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
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
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
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
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
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0
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
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
在案(原聲請書附表疏漏之處,逕更正或補充如本裁定附表
所示),有各該判決書、裁定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犯加重詐欺取
財罪,俱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且犯罪類型、手法均雷同
,具高度重複性,各罪之獨立性較低,與侵害不可回復性之
個人法益之犯罪有別,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應予遞減,行為
人透過各罪所顯示之人格面亦無不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
之情,刑罰效果自應予遞減,俾較符合比例原則、責罰相當
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內部性界限,復斟酌犯罪時間接
近(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09年3月至同年8月間)、受刑人所
犯各罪之動機、目的、犯後態度、所獲犯罪所得數額,並佐
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確定,再考量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後具狀表示已悉心悔悟,希
望早日執畢重新做人,請求給予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附
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郁 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附表:受刑人馮英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5次)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犯罪日期 1.109/08/05 2.109/08/05 3.109/08/12 4.109/08/17 5.109/08/13 1.109/04/13~109/04/18 2.109/03/31~109/04/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3112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24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3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0號 判決日 期 111/07/15 113/07/03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3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0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0/08/30 113/08/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306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037號 編號1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1、2經高雄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9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號 3 4 罪名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4次)有期徒刑7月(3次)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06/11 1.109/4/18 8.109/4/19~109 2.109/4/13 /4/20 3.109/4/13 9.109/4/8~109/ 4.109/4/13 4/10 5.109/4/20 10.109/4/18、109 6.109/4/9 /4/20 7.109/4/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0480號等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906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43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134號、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7號、第38號、第39號 判決日 期 113/12/30 114/02/24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43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134號、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7號、第38號、第39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4/02/05 114/04/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468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5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