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208號
PCDM,114,聲,3208,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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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永德

籍設嘉義市○區○○○街00號0樓 (嘉義○○○○○○○○)

具 保 人 游雅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
聲沒字第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雅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游雅各因受刑人蘇永德犯詐欺案件,
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3年刑保字第
523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
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
定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蘇永德因犯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6
3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審理中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
萬元,具保人游雅各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繳交同額保證金
後,被告停止羈押業獲釋放,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
張在卷可考。茲該案於113年11月18日判決確定後,受刑人
蘇永德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本應於114
年6月30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
年度執字第5787號),然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
經警拘提未獲,具保人游雅各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
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節,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6
月7日執行通知函1份、執行傳票及通知函送達證書各1份、
拘票暨報告書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2份、
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且受刑
人於本院裁定時,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中,有其法院在監
在押簡列表1份附卷足憑,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
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承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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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