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3344號
PCDM,114,簡,3344,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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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3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郁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408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郁仁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外
,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林郁仁正值壯年,非無
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之行
動電源,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考量其竊得之行動電源已發還告訴
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4頁),其
竊盜犯行所生之損害已減輕;兼衡被告無前科之素行(參卷
附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
物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三、本案被告所竊得之行動電源1個,屬被告犯罪所得,然已發 還告訴人,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妤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白凌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佳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0863號  被   告 林郁仁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郁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6月28日12時10分,在新北市○○區○○街00號2樓之樹林三 多圖書閱覽室,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林穎欣所有、放 置於該閱覽室內之行動電源1個(價值新臺幣1,000元,業經 合法發還被害人),得手後隨即離去。嗣林穎欣發現上開物 品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 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郁仁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 核與被害人林穎欣於警詢指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擷 取照片11張、現場照片1張、新北市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 出所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監視器光碟1片等附卷可稽,足認 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竊 得之行動電源1個,業已合法發還被害人,有新北市警察局 樹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市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 所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在卷可稽,爰不聲請宣告沒收,併 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檢 察 官 林妤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姿怡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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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