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3216號
PCDM,114,簡,3216,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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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宮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328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魏宮娜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相當於新臺幣貳佰元車資之不法利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
、5行所載「新北市○○區○○路00號馥華○○商旅」,應更正為
「新北市○○區○○街00號○○商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魏宮娜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明知自身並無支
付車資之能力,竟搭乘計程車接受服務而拒不付款,危害社
會交易秩序及安全,並造成告訴人劉裕隆受有財產上之損害
,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詐欺之
金額,暨其於警詢時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
經濟狀況(見偵查卷第3頁),及其犯後雖坦承犯行,然未
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其損失,且前有詐欺取財之前案紀錄(
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為本件犯行詐得相當 於新臺幣200元車資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為其本案犯罪不法 所得,此部分既未扣案,被告亦未歸還予告訴人,當應依前 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佳蒨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郁 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2877號  被   告 魏宮娜 女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2樓            (另案於法務部○○○○○○○○○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魏宮娜明知其無給付車資之意願及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114年6月6日上午11 時34分許,在新北市新莊區瓊林路與豐年街口,招攬劉裕隆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使其載送至新北 市○○區○○路00號馥華○○商旅,致劉裕隆陷於錯誤,誤認魏宮 娜有支付車資之意願及資力,嗣魏宮娜抵達後,竟向劉裕隆 佯稱要上樓取款,即逕行離去,未再返回給付車資新臺幣( 下同)200元,劉裕隆始悉受騙。   
二、案經劉裕隆訴由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魏宮娜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劉裕隆於警詢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影 像截圖7張、告訴人提供之計程車乘車證明等資料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至被



告詐欺得利之犯罪所得2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 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則請依同條第3 項 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吳佳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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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