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文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毒偵字第17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文華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
驗餘淨重零點壹貳捌陸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經送觀察」
,補充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43號裁
定送觀察」;第3行「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04號」,補充為
「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03、404號」;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㈡
第2行「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補充為「臺北榮
民總醫院114年4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AF699號毒品成分鑑定
書」;同欄一㈢第2行「出具」,補充為「114年4月15日出具
」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
應為其施用該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依刑法
第57條規定,並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
第5660號裁定,就累犯構成要件的事實,以及加重其刑與否
的事項所為關於檢察官對累犯應否就加重事項為舉證相應議
題的意見,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如聲請所
指之施用毒品行為(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仍欠缺反省
,復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是其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
健康之戕害,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
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施用毒品間距、本案施用毒品
採尿檢驗閾值高低之情節,並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包(見偵查卷第3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89頁毒品 成分鑑定書),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 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磊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1702號 被 告 劉文華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文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8月8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04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復詎其仍未戒除毒癮,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 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4年3月19日 下午某時,在新北市樹林區某朋友住處,以燃燒玻璃球吸食 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4年 3月22日21時40分許,為警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1樓查 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286 公克)。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劉文華之自白。
(二)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 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 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U0236)各1份。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 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檢 察 官 賴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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