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0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29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補充、更
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所載「甲○○為莊蕉柳之子」,應補充為
「甲○○為莊蕉柳(已歿)之子」。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所載「應完成認知精神治療12個月」,
應更正為「應完成精神治療12個月」。
㈢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1行至第3行所載「竟接續基於違背本
案保護令之犯意,均未出席精神治療,致未依裁定接受處遇
計畫,而接續違反新北地院所為之本案通常保護令」,應更
正為「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僅於111年11月25日、1
11年12月2日、111年12月9日、112年7月21日、112年11月10
日、113年4月19日、113年4月26日共計出席7次,其餘期間
均無故未遵期出席,迄至113年10月6日保護令所定期限屆至
仍未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而違反本案保護令」。
㈣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1、2通知內容欄內所載「每月至少2
小時」,均應更正為「每月至少2次」。
二、本院審酌被告甲○○明知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內容而有完成處遇
計畫之義務,竟仍未遵期在保護令所定期限內完成,藐視保
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終
能坦承犯行,且其本案所為未對他人造成直接不法之侵害,
並考量被告未能接受處遇計畫之犯罪動機、被告於警詢中自
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114年度
偵緝字第2977號偵查卷第5頁)、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
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稚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郁 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告訴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告訴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告訴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告訴人性影像。--------------------------------------------------------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2977號 被 告 甲○○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為莊蕉柳之子,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 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因對莊蕉柳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10月6日核發111年度家護字 第126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裁定令甲○○
應完成認知精神治療12個月,每月至少2次,並前往新北市政 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新北家防中心)接受輔導 之安排,且應於113年10月6日前完成治療輔導。然甲○○分別 經新北家防中心以附表所示方式通知應完成附表所示之事項 ,並數次以電話通知,竟接續基於違背本案保護令之犯意, 均未出席精神治療,致未依裁定接受處遇計畫,而接續違反 新北地院所為之本案通常保護令。
二、案經新北家防中心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本案 保護令、附表所示函文及收件回執、新北家防中心電話聯繫 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 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檢 察 官 邱 稚 宸附表:
編號 通知方式 通知內容 送達/通知情形 履行狀況 1 新北家防中心111年10月28日新北市家防綜字第1113441851號函 通知甲○○自111年11月11日起至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軍陣大樓洽古世傑醫師接受治療輔導,完成精神治療12個月,每月至少2小時。 函文雙掛號寄送甲○○戶籍地,管委會代簽收,有收件回執/甲○○上課前電聯稱車子拋錨想要請假,承辦人回覆下週務必出席 甲○○僅出席3次(計1.5個月) 2 新北家防中心112年6月29日新北市家防綜字第1123410207號函 通知甲○○自112年7月14日起至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院本部,軍陣大樓門診洽古世傑醫師接受治療輔導,完成精神治療10.5個月,每月至少2小時,共計21次。 函文雙掛號寄送甲○○戶籍地,甲○○親友代簽收,有收件回執/社工電聯通知,甲○○,回稱怕看診後回難找工作 甲○○僅出席3次(計1.5個月),尚有10.5個月未完成 3 新北家防中心112年10月19日新北市家防綜字第1123423645號函 通知甲○○自112年10月27日起至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院本部,軍陣大樓門診洽古世傑醫師接受治療輔導。 函文雙掛號寄送甲○○戶籍地,甲○○親友代簽收,有收件回執 甲○○僅出席5次(計2.5個月),尚有9.5個月未完成 4 新北家防中心113年4月10日新北市家防綜字第1133370732號函 通知甲○○自113年4月19日起至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院本部,軍陣大樓門診洽古世傑醫師接受治療輔導。 函文雙掛號寄送甲○○戶籍地,原址查無此人遭郵局退回/甲○○電聯稱想要申請自行就醫,承辦人回覆甲○○請繼續在三總處遇 甲○○僅出席7次(計3.5個月),尚有8.5個月未完成 5 新北家防中心113年8月19日新北市家防綜字第1133387302號函 通知甲○○自113年9月6日起至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院本部,軍陣大樓門診洽古世傑醫師接受治療輔導。 函文雙掛號寄送甲○○戶籍地,甲○○親友代簽收,有收件回執/承辦人電聯通知甲○○務必回診,甲○○表示知道 甲○○僅出席7次(計3.5個月),尚有8.5個月未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