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819號
114年度簡字第28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錢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緝字第541
0號、114年度偵緝字第81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
,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受理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494、943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錢鏸犯竊盜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拘
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即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錢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㈠民
國113年4月14日19時,在邱宜葶所管領、址設新北市○○區○○
路00號3樓之無印良品板橋大遠百店內,徒手竊取如附表一
所示之物得手,嗣經邱宜葶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悉上情。㈡1
13年8月9日10時25分,在楊雅婷所管領、址設新北市○○○○路
0段000號1樓(遠東百貨板橋中山店)之DIOR專櫃,趁當時
尚未對外營業無人看管,徒手竊取櫃內之MISS DIOR沐浴乳1
瓶、MISS DIOR身體乳1瓶、MISS DIOR角質霜1瓶得手。嗣經
楊雅婷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邱宜葶、楊雅婷訴由新北市政府海山分局報告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⒈被告錢鏸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⒉告訴人邱宜葶於警詢之證述。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劉彥宏警員之職務報告、案件照
片黏貼紀錄表。
㈡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⒈被告錢鏸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⒉告訴人楊雅婷於警詢之證述。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案件照片黏貼紀錄表
。
⒋被告手機雙向通聯、行動上網歷程查詢。
⒌楊雅婷所提供被告挑選、試用商品翻拍照片。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上揭
所為,均係利用同一機會、地點而為竊取行為,彼此間在時
、空上具緊密性,各舉間之獨立性薄弱,並各僅侵害同一法
益,稽此可徵其均係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是俱論以接續
犯之實質上一罪為已足。被告本案所犯2次竊盜罪,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財物,
恣意竊取告訴人2人管領之財物,所為有害於社會經濟秩序
與他人財產安全,足徵其法治觀念殊有偏差,顯然缺乏尊重
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
,兼衡其犯罪之手段、竊取財物之價值、前有如法院前案紀
錄表所示前案紀錄、被告於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
及身心狀況(為避免過度揭露個人資料,詳見易字第943號
卷第3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不定執行刑之說明:
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 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 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 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 生(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被告除本案外,於相近時期尚涉有其他竊盜案件 ,業經法院判處罪刑,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故其所犯 本案及他案可能有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況,依前開說明, 俟被告所犯數案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為宜, 是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
三、沒收:
被告竊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分別為其犯罪所得,未據 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稚宸追加起訴,檢察官張維貞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方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修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物品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大容量超音波芬香噴霧器 1個 2,690元 2 根橘精油 2個 580元 3 綜合精油/放鬆 1個 990元 4 布袋購物袋 1個 69元 5 超音波芬香噴霧器 2個 3,580元 6 空間芬香油/木質 4個 2,396元 7 空間芬香油(補充瓶) 4個 1,996元 8 芬香蠟燭/丹桂香味 2個 580元 9 附杯芬香蠟燭/ 旅行香味 1個 690元 10 芬香護手霜 2個 580元 附表二:
編號 物品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1 MISS DIOR沐浴乳 1瓶 1,950元 12 MISSDIOR身體乳 1瓶 2,570元 13 MISSDI0R角質霜 1瓶 2,5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