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752號
PCDM,114,簡,2752,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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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7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雨橙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4年度偵字第328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雨橙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
「竟基於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之犯意」,補充
為「竟基於傷害、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之犯意
」;補充「○○○○醫院114年5月15日診字第1141668471號診斷
證明書1份」(偵查卷第4頁)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並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
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就累犯構成要件的事實,以及加重
其刑與否的事項所為關於檢察官對累犯應否就加重事項為舉
證相應議題的意見,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
妥善控制自身情緒及行為,僅因不滿告訴人未處理其反映之
問題,竟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際,以聲請所載之方式攻
擊告訴人,其行為顯然蔑視公權力,欠缺法治觀念,實有不
該,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
經濟狀況、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調解或獲取諒解,及其犯
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磊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2859號  被   告 吳雨橙 男 3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縣○○鄉○○路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現另案羈押於法務部○○○○○○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雨橙前因涉犯傷害致死案件,自民國114年2月20日起羈押 於址設新北市○○區○○路0號之法務部○○○○○○○○(下稱上址) ,嗣於114年5月15日10時49分許,其在上址衛生科候診區, 因不滿該所值勤管理員楊○德未處理其所反映之問題,竟基 於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之犯意,徒手毆打楊○ 德之左手臂,致楊○德受有左側上臂挫傷之傷害,而以此強 暴方式妨害楊○德執行管理教化之公務。
二、案經楊○德告訴及法務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吳雨橙之自白




 (二)告訴人楊○德於偵查中具結證述
 (三)證人即上址受刑人呂○暄、紀○豪之陳述書 (四)上址監視器影像檔及本署勘驗筆錄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公務員 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罪嫌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 罪嫌。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鄭心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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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