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468號
PCDM,114,簡,2468,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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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4年度偵緝字第32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志強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
「認知輔導教育12次」,更正為「認知輔導教育12週」;第
7行「第00000000000號函」,更正為「第0000000000號函」
;第10行「僅出席1次」,補充為「僅出席1次、缺席4次」
;第11行「第00000000000號函」,更正為「第0000000000
號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
因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核發保護令,卻未能遵期完成保護令
所諭知應完成之加害人處遇計畫,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
態度,違反保護令原因、行為態樣;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
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磊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3239號  被   告 林志強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志強前因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2 年12月27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287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 稱本案保護令),裁定命其應於114年1月31日前,完成認知 輔導教育12次之處遇計畫,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詎林志 強知悉本案保護令內容,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經新北市 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113年1月15日新北家防綜 字第00000000000號函通知林志強應自113年1月19日起,到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天下一家社教服務中心201教室接 受認知教育輔導,自113年1月19日至113年2月23日之課程期 間,僅出席1次;復經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 心以113年3月29日新北家防綜字第00000000000號函通知林 志強應自113年4月9日起,到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天下 一家社教服務中心205教室接受認知教育輔導,自113年4月9 日至113年4月30日之課程期間,未曾出席認知教育輔導課程 ;又經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113年6月18 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33379258號函通知林志強應自113年6月 28日起,到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天下一家社教服務中心 B101教室接受認知教育輔導,自113年6月28日至113年8月9 日之課程期間,僅出席3次、缺席4次;末經新北市政府家庭



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113年12月3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33 400252號函通知林志強應自113年12月7日起,到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天下一家社教服務中心B101教室接受認知教育 輔導,然林志強未曾出席認知教育輔導課程,致未完成保護 令處遇計畫。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林志強於偵查中保持沉默,然上開犯罪事實,核與證人 即被告母親林玉琴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287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保 護令執行紀錄表、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11 3年1月15日新北家防綜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送達證書、11 3年3月29日新北家防綜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送達證書、11 3年6月18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33379258號函及送達證書、11 3年12月3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33400252號函及送達證書及處 遇計畫執行等各1份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張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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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