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凱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速偵字第6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凱文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反以竊盜方式,破壞社
會治安,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本件被告就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至3部分竊得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之物 ,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至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部分所竊得之 物,業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據,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玟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及沒收 一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 詹凱文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同榮魚罐頭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 詹凱文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羊肉爐調味包壹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 詹凱文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紅燒牛腩壹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 詹凱文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656號 被 告 詹凱文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凱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 示竊盜時間,在呂錦怡所經營,位在新北市○○區○○路000號 鶯嘉生活超市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之附表 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99元),得手後將 之藏放於隨身包包內,未經結帳即離去。嗣呂錦怡察覺有異 ,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其於竊得附表編號4所示商品後欲逃逸 之際上前攔阻並報警處理,當場扣得附表編號4所示商品( 已發還呂錦怡),始悉上情。
二、案經呂錦怡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凱文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呂錦怡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 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 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8張與監視 器影像畫面光碟1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開 4次竊盜犯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又 附表編號1至3所示商品,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因未據扣案,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 表編號4所示商品,已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可稽,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檢 察 官 程彥凱附表:
編號 竊盜時間 竊取商品 價值 1 民國114年6月2日22時39分許 同榮魚罐頭1個 36元 2 114年6月4日18時7分許 羊肉爐調味包1包 65元 3 114年6月5日16時9分許 紅燒牛腩1盒 49元 4 114年6月6日18時48分許 紅燒牛腩1盒 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