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14年度,29號
PCDM,114,易緝,29,202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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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緝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申光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50
、11441、27997、29947、3672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7163號),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申光地犯幫助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2月。又犯幫助犯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上開宣告刑及執行
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申光地於民國110年3月27日申辦取得附表編號1、2所示行
動電話門號(下稱甲門號)、且於110年4月10日申辦取得
附表編號3至5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下稱乙門號),復基於
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地,將甲、乙門號SIM
卡交予詐欺集團成員。此詐欺集團成員則以甲、乙門號申
辦附表所示遊戲橘子會員帳號,並自112年9月2日起,分
別向吳曉瑂、柯倩倩王妍文佯稱其等先前訂房、訂票、
乘車消費有異,須依銀行人員指示處理云云,使其等陷於
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日期陸續儲值至附表編號1至5所示遊
橘子公司會員帳號。
(二)申光地於112年12月6日申辦取得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下稱丙門號),另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不
詳時地,將丙門號SIM卡交予詐欺集團成員。此詐欺集團
成員則自112年7月初某日起,分別向王美霞、彭芳渝、蘇
春榮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並使用丙門號與其等相約
於下述時間見面收取投資款:
  1.於113年1月2日15時55分在臺北市○○區○○街00號1樓前向蘇
春榮收取新臺幣(下同)120萬元。
  2.於113年1月3日11時55分在臺中市○○區○○路○○○巷00○0號向
彭芳渝收取110萬元。
  3.於113年1月4日12時28分在臺北市○○區○○○路路0段000號向
王美霞收取111萬7651元。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申光地之供述。
(二)證人吳曉瑂、柯倩倩王妍文蘇春榮、彭芳渝、王美霞
之證述,及其等遭詐欺之訊息紀錄、金流資料。
(三)甲、乙、丙門號之客戶資料。
(四)附表所示遊戲橘子帳號資料、樂點GASH儲值紀錄。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申光地就犯罪事實欄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其就犯罪事實欄
㈡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丙門號之申辦時間,晚於附表所示被害人
遭詐欺時間,顯見被告申光地係於提供甲、乙門號後,始
另行起意提供丙門號,自應就犯罪事實欄㈠㈡予分論併罰。
(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7163號併辦意
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因與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即犯
罪事實欄㈡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
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三)被告申光地為幫助犯,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按正犯之
刑減輕之。
(四)本院審酌被告申光地率然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供他人使用以
逃避犯罪之查緝,助長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治安,另增
加被害人謀求救濟及執法機關追查犯罪之困難,行為誠屬
不當,應予非難。惟被告申光地未親自參與實行正犯行為
之舉,可非難性較低,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非無悔意
,並賠償到庭之被害人王妍文,堪認被告申光地已盡力彌
補其本案犯行造成之損害。兼衡被告申光地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及其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羈押前在工地
工作、當時日薪1400元之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舜提起公訴,檢察官吳錦龍汪思翰移送併辦,檢察官鄭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力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 下罰金。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3.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行動 電話 號碼 對應之遊戲橘 子會員帳號 儲值之受騙民眾姓名、日期、合計 金額(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 1 0000 000 000 AIIFGCCMYC 吳曉瑂、112年9月2日、3萬元 2 RPbPiGClcRYC4 吳曉瑂、112年9月2日、4萬元 3 0000 000 000 pmjHmKxg3 柯倩倩、112年9月3日、2萬元 4 AUNTENSIMV 王妍文、112年9月7日、2萬元 5 OXZGUNWCQN 王妍文、112年9月7日、4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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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