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153號
PCDM,114,易,153,20250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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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畢卡諾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53號),不
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
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
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
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
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
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
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
,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
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又雖已提
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
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
第7460號裁判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畢卡諾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4月24日以114年度易字第153號判決在案,上訴人雖於
114年5月16日具狀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敘明不服一審
判決,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或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
法、不當之處,有上訴狀1紙附卷可稽。且被告並未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經本院於114年6月23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正具體之上訴理由,嗣該裁定正本送達被告陳明之現居地,
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郵政機
關乃於114年6月30日將之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
分局德音派出所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嗣
本院再於114年7月30日將上開裁定公示送達,亦有本院公示
送達公告及送達公告證書等件存卷可參,惟被告於上開裁定
發生送達效力後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114年9月10日收文資
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查,揆諸上開
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沈威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瑩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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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