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4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亭晞(原名廖美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446
號、114年度偵字第11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亭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
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
物品,得手後旋即離去現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涉犯上開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
起訴,並於民國114年3月25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該署114年3
月25日新北檢永慎114偵8446字第1149033837號函上之本院
收狀戳附卷為憑。惟被告業於本案繫屬後之114年9月4日死
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楊子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時間(民國) 地點 竊取物品 1 沈上宇 (提告) 114年1月10日15時30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統一超商城利門市)之店外貨架上 告訴人沈上宇所管領之PASEO三層衛生紙1串 2 沈上宇 (提告) 114年1月12日0時10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統一超商城利門市)之店外貨架上 告訴人沈上宇所管領之舒潔雲絨衛生紙2串 3 沈上宇 (提告) 114年1月12日0時40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統一超商城利門市)之店外貨架上 告訴人沈上宇所管領之五月花欣柔韌衛生紙2串 4 彭羿瑄 (未提告) 114年1月28日19時44分 新北市○○區○○街00號對面停放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坐墊上 被害人彭羿瑄所有之安全帽1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