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4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亭晞(原名廖美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554
、100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美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
盜之犯意,於㈠民國113年12月16日10時20分,在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土城員仁店)內,徒手竊取該店
內貨架上陳列販售之貝納頌咖啡2罐【價值新臺幣(下同)70
元】、Haagen-Dazs冰淇淋2個【價值258元】等物,得手後
未經結帳即步行離開該店。㈡114年1月12日0時44分,在新北
市○○區○○路○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土城員仁店)內,徒手竊
取該店內貨架上陳列販售之福袋2個【價值498元】、衛生紙
2串【價值1,680元】等物,得手後未經結帳即步行離開該店
。案經該店店長即告訴人李佳穎發現物品遭竊後報警處理,
並經警調取監視器畫面後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
定有明文。查被告已於民國114年9月4日死亡,此有戶役政
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修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