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2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聖勳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75
36號、第60842號、第61557號、第61816號、第61817號、第6181
8號、113年度偵緝字第6890號、第6891號、第6892號、第6893號
、第6894號、第6895號、第6896號),嗣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
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
後,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卯○○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6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16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卯○○各基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犯意,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 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方式,各為如附 表一各編號所載之行為。
二、卯○○先前為社團法人中華愛心全人關懷慈善會(位於新北市 新莊區天祥街3l巷2弄4號3樓,下稱系爭慈善會)之收容對 象,癸○○為系爭慈善會之常務監事,雙方因細故而生嫌隙, 卯○○竟基於毀損之單一犯意,接續於民國1l3年6月22日4時 許、ll3年6月27日15時33分許、ll3年6月28日0時29分許、1 13年6月28日2時5分許,前往系爭慈善會,以棍棒、鐵柱敲 打系爭慈善會之鐵門,致令上開鐵門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 於系爭慈善會。
三、案經巳○○、壬○○、庚○○、子○○、乙○○、午○○、新北市新莊區 甲○○○委由己○○、丑○○、丙○○、辛○○、丁○○、辰○○、系爭慈 善會委由癸○○分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丑○○另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事實欄一附表編號1部分:
⒈證人即告訴人巳○○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監視器影像畫面及其檔案光碟。
㈢事實欄一附表編號2部分:
⒈證人即告訴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監視器影像畫面及其檔案光碟。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遺留在現場鞋子照片。
㈣事實欄一附表編號3部分:
⒈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監視器影像畫面及其檔案光碟。
⒊贓物認領保管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㈤事實欄一附表編號4至6部分:
⒈證人即告訴人子○○、乙○○、午○○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監視器影像畫面及檔案光碟、編號4、5之案發地點照片。 ㈥事實欄一附表編號7部分:
⒈證人即甲○○○學務主任己○○、司機王春長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
⒊監視器影像畫面及其檔案光碟。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9月3日新北警鑑字第1131750233號 鑑驗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月15日刑紋字第 1146006232號鑑定書。
⒌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㈦事實欄一附表編號8、11、12部分:
⒈證人即告訴人丑○○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監視器影像畫面及其檔案光碟。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
⒋被告經警通知到場照片。
㈧事實欄一附表編號9部分:
⒈證人即裕民國小附設幼兒園主任丙○○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監視器影像畫面。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10月28日新北警鑑字第1132139435 號鑑驗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2月13日刑紋字 第1146016661號鑑定書。
㈨事實欄一附表編號10部分:
⒈證人即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員警職務報告(含監視器影像畫面及其檔案光碟)。 ⒊贓物認領保管單。
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16日刑紋字第114606132 7號鑑定書。
㈩事實欄一附表編號13部分:
⒈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監視器影像畫面。
⒊贓物認領保管單。
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事實欄一附表編號14部分:
⒈證人即被害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監視器影像畫面及檔案光碟。
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
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事實欄一附表編號15部分:
⒈證人即告訴人辰○○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監視器影像畫面及檔案光碟。
事實欄二部分:
⒈證人即系爭慈善會負責人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⒉證人即在場人陳玫稜、謝月琴於警詢時之證述。 ⒊鐵門受損翻拍照片及現場(含棍棒、鐵柱)照片。 ⒋鐵門維修單據。
⒌法人登記資料。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所謂「住宅」,乃指人類日常居住 之場所而言,公寓亦屬之。至公寓之樓梯間,就公寓之整體 而言,亦為該公寓之一部分,而與該公寓有密切不可分之關 係,故侵入公寓樓梯間遂行竊盜,難謂無同時妨害居住安全 之情形,自應構成侵入住宅之加重竊盜要件。另刑法第321 條第1項第2款所指之「門扇」專指門戶而言,而所謂「其他 安全設備」,指門扇牆垣以外,依通常觀念足認防盜之一切 設備而言,如門鎖、窗戶等。是核被告就事實欄一附表編號 1、6、9、10、13、1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 罪;就事實欄一附表編號2、3、5、11、12、15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就事實欄一 附表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 備竊盜罪;就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7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 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同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及 同法第354條毀損罪;就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8所為,係犯刑 法第321條第1項侵入住宅竊盜罪及同法第354條毀損罪;另 就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又因被告就事 實欄一編號4部分係以踰越安全設備之手段犯竊盜罪,此部
分起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容有誤 會,惟此部分與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當庭告知被 告罪名俾利其防禦,自得變更起訴法條,併予審究。 ㈡被告於事實欄二所為部分,顯係基於單一之毀損犯意,於相 近、密接之時間內陸續至同一地點毀損系爭慈善會之鐵門, 堪認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實行,而論以接續犯,以一毀損行為評價之。另被告就 事實欄一附表編號7、8部分,均係各基於同一犯罪計畫,於 各次侵入他人建築物或他人住宅情況下,各竊取甚或毀損同 一被害人之財物,客觀行為上有重疊合致,就事實欄一附表 編號7部分堪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 、竊盜罪及毀損罪;就事實欄一附表編號8部分堪認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侵入他人住宅竊盜罪及毀損罪,均構成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竊盜罪、侵入 住宅竊盜罪處斷。
㈢又被告就事實欄一附表一各編號、事實欄二所示之犯行,均 係各別起意為之,且客觀上明顯可分,各具獨立性,應予分 別處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憑藉己力、以正途 獲取財物,恣意竊取甚或破壞他人所有之財物,部分並兼有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或建築物之情形,危害社會安寧,並顯然 欠缺對於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均應予非難,考量被 告各次犯行手段、所竊取及破壞財物之價值、所造成各告訴 人、被害人之損失程度,兼衡被告於本案行為前雖曾因其他 犯罪經法院論罪處刑及執行,惟未曾因竊盜等侵害他人財產 法益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且執行完畢之前案素行紀錄, 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及其自述學歷、無業、無家 人需其扶養之生活狀況,暨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就所處有期徒刑 及罰金部分,分別諭知如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及考量其所犯罪質之同一性、違犯之關聯性及責任非難之重 複程度,就所處有期徒刑及罰金部分,另分別定其應執行刑 ,暨諭知如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之說明:
㈠被告就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至15各次犯行所竊得之財物,均 屬其犯罪所得,除如附表一編號3、10、12、13、14所竊得 之機車或安全帽均已尋回而發還予各該告訴人,而毋庸宣告 沒收或追徵以外,其餘如附表一編號1、2、4至9、11、15部 分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規定,於其所犯各犯行主文項下,宣告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另被告於事實欄二毀損犯行所持之棍棒、鐵柱,固為本案犯 罪所用之物,但觀卷內事證,無事證證明屬被告所有,且未 扣案,迄今是否存在顯有不明,又非法所不許持有之違禁物 ,縱予沒收或追徵,對於不法行為之非難,抑或刑罰之預防 或矯治目的助益不大,顯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為符合比例 原則並兼顧訴訟經濟,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 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 條、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寅○○提起公訴,檢察官余佳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行竊時間 行竊地點 犯罪行為 偵查案號 1 113年5月26日2時5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前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左列時、地徒手竊取巳○○置放於機車上之粉白色安全帽1頂(價值計新臺幣【下同】2,500元),得手後即行離去。 113年度偵緝字第6890號(113年度偵字第35053號) 2 113年6月29日3時36分許 新北市○○區○○○街0號4樓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盜犯意,於左列時、地侵入壬○○所居住之公寓樓梯間,徒手竊取壬○○置放於門口之PUMA黑綠色(原起訴書誤載為黑色)慢跑鞋1雙(價值計3,680元),得手後即行離去。 113年度偵緝字第6892號)113年度偵字第41501號) 3 113年7月6日5時44分前不久許(原起訴書誤載為5時45分) 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之地下室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盜犯意,於左列時、地侵入庚○○所居住之公寓地下室,以遺留在鑰匙孔之鑰匙竊取庚○○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後即騎乘該機車離去(嗣該機車已尋回)。 113年度偵緝字第6893號(113年度偵字第41576號) 4 113年7月6日0時23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犯意,於左列時、地伸手逾越鐵窗間隙而竊取子○○曬在1樓陽台之藍色內衣1件、藍色內褲1件、灰色內褲1件及粉紅色褲子1件(價值共計2,000元),得手後即行離去。 113年度偵緝字第6894號(113年度偵字第47129號) 5 113年7月6日03時23分許 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6樓3室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盜犯意,於左列時、地侵入乙○○所居住之公寓樓梯間,前往頂樓,徒手竊取乙○○曬在陽台之內衣6件、內褲4件、灰色褲子3件、灰色衣服3件及黑色鞋子1雙(價值共計3,000元),得手後即行離去。 6 113年7月23日9時51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之自助洗衣店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徒手竊取午○○置放於自助洗衣機內之深藍色內衣1件、黑色內褲3件及白色襯衫2件(價值共計4,000元),得手後即行離去。 7 113年08月1日23時56分許 新北市○○區○○○道0段000號之甲○○○司機休息室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竊盜及毀損犯意,先於左列時、地無故侵入甲○○○及司機休息室,竊取休息室內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娃娃車鑰匙1支、校門遙控器1支,再至上開車輛竊取車內行車紀錄器1台,並毀損該車輛之椅墊,致令上開椅墊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甲○○○。 113年度偵緝字第6895號(113年度偵字第47146號) 8 113年8月20日4時16分許 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之地下1樓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盜及毀損犯意,於左列時、地侵入丑○○所居住之公寓地下室,徒手竊取丑○○置放於該處之紅色雨傘1支(價值計450元),並毀損該處之小米監視器1個(價值計1,100元),致令上開監視器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丑○○。 113年度偵緝字第6896號(113年度偵字第49508號) 9 113年9月1日3時11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之裕民國小附設幼兒園辦公室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左列時、地徒手竊取辦公室抽屜之現金共計1萬4,500元,得手後隨即逃逸離去(涉嫌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 113年度偵字第57536號 10 113年10月22日4時52分許 新北市新莊區天祥街92巷內大排水溝旁空地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竊盜犯意,於左列時、地以置放在車廂之鑰匙竊取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後即騎乘該機車離去(嗣該機車已尋回)。 113年度偵字第60842號 11 113年7月6日4時30分許 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之地下室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盜犯意,於左列時、地侵入丑○○所居住之公寓地下室,徒手竊取丑○○置放於機車上之便當袋1個、小米監視器電源線1組、麵包1個(價值共計530元),得手後即行離去。 113年度偵字第61557號 12 113年10月16日4時8分許 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之地下室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盜犯意,於左列時、地侵入丑○○所居住之公寓地下室,徒手竊取丑○○置放於機車上之安全帽1個(價值計3,280元),得手後即行離去(嗣安全帽已尋回)。 13 113年10月17日22時39分許 新北市新莊區天祥街92巷之排水溝旁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左列時、地,以遺留在鑰匙孔之鑰匙竊取丁○○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後即騎乘該機車離去(嗣該機車已尋回)。 113年度偵字第61816號 14 113年9月22日11時46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前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左列時、地,以遺留在置物廂之鑰匙竊取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後即騎乘該機車離去(嗣該機車已尋回)。 113年度偵字第61817號 15 113年10月20日21時1分許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5樓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盜犯意,於左列時、地,侵入辰○○所居住之公寓樓梯間,徒手竊取辰○○置放於門口之潤滑油(WD-40)1瓶(價值計300元),得手後即行離去。 113年度偵字第61818號 附表二
編號 事實 主文 1 如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所示 卯○○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粉白色安全帽壹頂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2所示 卯○○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PUMA黑綠色慢跑鞋壹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3所示 卯○○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4所示 卯○○犯逾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色內衣壹件、藍色內褲壹件、灰色內褲壹件及粉紅色褲子壹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如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5所示 卯○○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內衣陸件、內褲肆件、灰色褲子參件、灰色衣服參件及黑色鞋子壹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如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6所示 卯○○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深藍色內衣壹件、黑色內褲參件及白色襯衫貳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如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7所示 卯○○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娃娃車鑰匙壹支、校門遙控器壹支、行車紀錄器壹台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如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8所示 卯○○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紅色雨傘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如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9所示 卯○○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如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0所示 卯○○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如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1所示 卯○○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便當袋壹個、小米監視器電源線壹組、麵包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如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2所示 卯○○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如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3所示 卯○○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如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4所示 卯○○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如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5所示 卯○○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潤滑油(WD-40)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如事實欄二所示 卯○○犯毀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