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1120號
PCDM,114,易,1120,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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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1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世全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世全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四年十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楊世全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嫌重大
,且居無定所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其於民國114年1
月15日因竊盜案件執行完畢釋放後,隨即於同年2月再犯本
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自114
年7月8日起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114年9月19日訊問被
告並審酌卷內全部事證,認被告仍屬涉犯竊盜罪嫌重大,併
參以被告戶籍設戶政事務所,羈押前居無定所,足認被告
恐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虞。且被告前有
多次竊盜犯行經法院論罪科刑,於114年1月間執行完畢出監
後隨即再犯本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為
保全日後司法審判、執行之順利進行,及維護社會治安所必
須,認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
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與必要性仍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而無從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應自114年10月8日起,延長羈
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梁茵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思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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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