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4年度,377號
PCDM,114,撤緩,377,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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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丞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
宣告(114年度執聲字第2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丞翔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丞翔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1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
,於民國111年8月16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內再犯侵入住
宅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審簡字第898號判處拘役10日確定
;另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涉犯偽造文書及詐欺案件等件,及
尚有一案於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3061號審理中(
該案經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22號判處有期徒刑10
月)。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
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
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
宣告確定者。四、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
情節重大者,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以111年度原
訴字第1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於111年8月16日確
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憑。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內於114年7月29日再犯侵入
住宅案罪,經本院以114年審簡字第898號判處拘役10日確定
在案,又於緩刑期間內另犯偽造文書及詐欺等案件,有刑事
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堪
認受刑人不知珍惜緩刑之恩典、及時悔悟自新,自我約制之
能力顯有不足,依然漠視法令禁制,故認前開對受刑人宣告
之緩刑已難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從而,
本件聲請合於前揭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爰撤
銷其前案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沈婷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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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