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怡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
宣告(114年度執聲字第19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怡芝前因犯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
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8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
科罰金新臺幣(下同)7萬元,緩刑5年,於民國113年8月31
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前即112年5月中旬某日,將其申設
之帳戶提供予不詳之人使用,因而另犯洗錢罪,本院於114
年5月16日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99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4月,併科罰金3萬元,於114年7月2日確定。受刑人因
有上揭之犯罪事由,足認其不知悔悟自新,原宣告之緩刑難
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1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
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
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本條規定係
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
定得撤銷緩刑之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
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上揭「得
」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
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
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
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
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
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
定之1款要件僅須具備其一,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而
應逕予撤銷緩刑有所不同。
三、受刑人前因犯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86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7
萬元,緩刑5年,並應依該判決附表二所示內容履行損害賠
償,於民國113年8月31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又於前案
判決確定前即112年5月中旬某日,將其申設之帳戶提供予不
詳之人使用,因而另犯洗錢罪,經本院於114年5月16日以11
3年度審金訴字第39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均
併科罰金2萬元,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3萬元(均
得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於114年7月2日確定(下稱後案
),有上開各該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
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之114年7月30日,向本院
聲請撤銷前案緩刑之宣告,本件聲請程序於法並無不合。
四、惟受刑人就其前案所犯之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前案原審考
量其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年紀甚輕
因一時思慮不周,致罹刑章,主觀惡性非重,犯後坦承犯行
,並與前案之告訴人等達成調解,態度良好,經此偵審科刑
教訓,當知所警惕,殊無再犯之虞,故認認所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而為前案緩刑之諭知,此有前案上開判決
書附卷可佐,然受刑人於後案所犯之罪名均為洗錢罪,及犯
行模式均與前案相同,犯罪時間亦均為112年5月間,故其罪
質及案件類型均屬相同。且後案亦係在前案起訴及判決前所
犯,則受刑人於後案行為之際,尚無從預見前案之偵、審進
行過程,亦無法預知前案將受緩刑之寬典,此與緩刑宣告後
,仍為再犯者係不知謹言慎行有相當差異,尚難認受刑人係
蓄意違反緩刑之誡命。況受刑人於前案及後案中均係依詐欺
集團成員之指示取款後購買虛擬貨幣,再轉匯至其等指定之
不詳虛擬貨幣錢包內,被害人雖然有別,但受刑人之犯罪時
間密接、犯罪手法均屬相同,已如前述,僅因偵查機關之偵
辦、起訴時間不同,致分別不同案件並經法院先後判決確定
,並非受刑人於前案行為經判決後明知故犯再為後案行為。
而受刑人經本院通知表示意見,亦具狀稱其亦有持續依前案
調解筆錄內容持續履行賠償,已有悔改之意等語,參以受刑
人現無其他案件經偵查中,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顯見
受刑人在經前案緩刑宣告後,並未再犯其他犯行,無從認為
前案緩刑宣告已失預期效果。準此,尚難僅因受刑人在緩刑
前故意犯他罪,而於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即遽認其
不知悔悟自新,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外,聲請人並未提出
其他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之具
體事證,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