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4年度,2754號
PCDM,114,審附民,2754,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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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754號
原 告 羅文章
被 告 王忠
詹承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440號,同案被告
蘇佑翔劉峻維李衍庭吳宏逸陳政雄部分尚未審結),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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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