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677號
原 告 楊家莉
被 告 楊信鴻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160號,同案被告
蕭宥祐、滕佳鎮、葉瑞瑋部分尚未審結),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