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585號
原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劉芮蓁
被 告 陳俊甫
上列被告陳俊甫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黃耀賢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