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4年度,2398號
PCDM,114,審附民,2398,202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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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140號
                        第2398號
原 告 AD000-B0000000(姓名詳卷)

被 告 謝春堂 住○○市○里區○○路0段○○巷00弄00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38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朱學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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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